黄冈市财政局关于对黄冈市区遗爱湖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2110120240100007)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18 18:08|发布单位:黄冈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黄冈市区遗爱湖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2110120240100007)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田申甲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穴市龙坪镇朱河村委会一楼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1: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投诉人2:湖北华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被投诉人1:黄冈市黄州区体育路3号;被投诉人2: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40号天禧大厦7楼
三、基本情况
(一)湖北田申甲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满意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湖北华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就“黄冈市区遗爱湖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211012024010000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项目招标文件中的32页商务部分评分中“企业认证”评分标准为具有有效的“IS09001(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014001(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18001(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标人湖北盛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并未取得上述三项证书的情况下,弄虚作假、伪造认证证书。湖北盛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除该项评分为0外,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十条废标条件第6项“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做废标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依法认定其中标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投诉事项2:评标专家对技术和商务部分未独立进行评分,存在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评标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评审意见应认定无效。因未独立评分导致湖北盛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98.7分严重失实,投诉人要求复查、纠正错误评分。
(三)投诉人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湖北盛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本项目评分程序及方法、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依法认定湖北盛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无效,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法确定我公司为中标人(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了质证会并形成专家合议意见。同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发函核查,收到有关正式答复。因投诉事项需要向相关单位、第三方调查核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的规定,本机关在征得投诉人同意后,延长了投诉处理期限,自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9月24日。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一)、(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向黄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冈市财政局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