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湖区财政局关于对梁子湖区福利中心提升改造(适老化)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27 11:30|发布单位:梁子湖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梁子湖区福利中心提升改造(适老化)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经典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鄂州市文星大道71号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1:安徽同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鄂州市梁子湖区民政局本级
地 址:被投诉人联系地址1: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古城路189号吴都广场1号楼1-2层3-1号;被投诉人联系地址2: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特1号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项目的名称:梁子湖区福利中心提升改造(适老化)项目,投诉项目的编号:AHTZ-EZ-2024-009
采购包名称:梁子湖区福利中心提升改造(适老化)项目
采购人名称:鄂州市梁子湖区民政局本级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安徽同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评审时间:2024年07月30日
评审地点:鄂州市梁子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鄂州市梁子湖区梧桐湖园区东湖高新创意城B01栋二楼)
2024年08月13日17:58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梁子湖区福利中心提升改造(适老化)项目更正公告。
湖北经典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参与了梁子湖区福利中心提升改造(适老化)项目(项目编号: AHTZ-EZ-2024-009)项目投标。本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安徽同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08月01日15:22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梁子湖区福利中心提升改造(适老化)项目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湖北经典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后,采购代理机构安徽同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08月13日17:58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梁子湖区福利中心提升改造(适老化)项目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蹉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因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本项目采购活动终止。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另行公告。对此湖北经典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8月28日向我局投诉,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依法受理。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2024年08月13日17:58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梁子湖区福利中心提升改造(适老化)项目更正公告的公平、公正性。2024年8月21日我公司收到安徽同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函表示不认可,因此我公司提出投诉。
事实依据:2024年07月30日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我公司参与了由安徽同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梁子湖区福利中心提升改造(适老化)项目的网上投标、开标过程,在当日13:00代理公司通知我司投标授权代理人提交二次报价。评审专家对于政府采购磋商项目的各项流程、法律、法规程序应该是一清二楚的,且二次报价本身就是磋商完成的一个组成部分。评审专家依此评标,根据评分从高到低的原则评出中标人,代理公司根据交易中心和评标专家的评审结果作出我公司为中标人并在网上发出了中标成交公告.依据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本次磋商并未出现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梁子湖区福利中心提升改造(适老化)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投诉请求
请求:1、我公司认为此项目已完成相关磋商程序,代理公司才打电话通知二次报价,所以中标成交公告的结果是合法合规的。
2、为了保证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请求采购方和代理机构取消终止该项目的采购公告,维持8月1日发布的中标公告结果。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调查核实情况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已将投诉书副本送达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针对投诉涉及事项的书面陈述说明,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项目采购文件和被投诉人及采购人书面陈述说明等相关材料,我局进行了书面审查,调阅了招标文件,并调取观看了评审中心现场视频等。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蹉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综上,经审查,因磋商小组无采购人代表,及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未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投诉人认为项目已完成相关磋商环节,代理公司才打电话通知二次报价,这样的认识是对上述规定的错误理解,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蹉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综上,经审查,因本次采购程序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所有成员没有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单独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存在违反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的违法行为,其评审意见无效。此种行为依据上述规定,属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
2、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我局均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梁子湖区财政局
2024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