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财政局关于对嘉鱼县医疗电子票据系统建设(包2:软件系统)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10-02 00:00:00

嘉鱼县财政局关于对嘉鱼县医疗电子票据系统建设(包2:软件系统)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02 22:36发布单位:嘉鱼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嘉鱼县医疗电子票据系统建设(包2:软件系统)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市奥普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洪山区关山一村 71-4号(长江动力集团)

被投诉人:湖北建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嘉鱼县财政局

地  址:嘉鱼县鱼岳镇文华路体育中心10号门面;地址2: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128号

三、基本情况

1、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认为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是判断投标人综合服务能力的指标,与投标人的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相关。因此,采购人将“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及以上”设置为本项目的评审因素,与实现采购人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无不妥,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2、关于投诉事项2: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将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财政部国库司回复留言(留言编号:0142328-3qQH)时答复“评审因素应当与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如果软件自主知识产权与项目质量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采购人认为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是对供应商信息化系统研发能力的检验,证明供应商有能力提供优质的产品、售后服务及产品升级能力,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3、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评审因素中,“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理解与分析”、“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区间分设置为“1-3分”、“ 4-5分”、“ 4-6分”等,区间分设置不是唯一分值,评分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给评审专家的裁量权过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按上述规定应把采购需求的指标设置为区间,而不是分值设置为区间。在政府采购中,评分标准的分值必须一个是确定的数值,而不能是区间。本项目评审因素中,“培训方案”评审标准没有细化、量化,“方案详细、内容全面、切实可行”、“方案较详细、内容较全面、可行性较差”等描述含糊不清,评审标准模糊,弹性空间大,缺乏具体的量化指标。因此,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
4、关于投诉事项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是政府采购的一项重要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只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无需面向大型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适宜由中小企业实施的采购项目,可以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不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才可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经采购人市场调查,可以由中小微企业实施,所以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5、关于投诉事项5:本项目采购人出于系统运行安全性的考虑,要求投标人所投医疗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产品的系统安全性通过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测试,并出具系统信息安全性测试报告,符合项目采购需求,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的情形,投诉人也没有提供该评审因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证据材料。因此,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不成立,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嘉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鱼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嘉鱼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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