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南区财政局关于对空调设备购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6 17:12|发布单位:孝南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空调设备购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首之创电器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西湖庭苑2东1单元5号
被投诉人:孝感市孝南区实验初级中学
地 址:孝感市孝南区中山街67号
相关供应商1:湖北铂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孝感市孝南区天仙路星城特1号
相关当事人:孝感市孝南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孝感市孝南区便民服务中心五楼北区(玉泉路8号)
三、基本情况
武汉首之创电器有限公司就“空调设备购置”(项目编号:XNQZFCGZX-2024-0030,采购计划备案号:420902-2024-01156)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于2024年9月29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次日依法受理该投诉。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空调设备购置中标(成交) 结果公告https://www.ccgp-hubei.gov.cn/notice/202409/notice_HBS52057.html,湖北铂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标供应商)第二轮报价 55.3386 万元,评审得分”:86.27 分,被扣13.73分;武汉首之创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投诉人)第二轮报价 38.38 万元,评审得分:85.17 分,被扣除14.83分,本地供应商最终终仅以“1.1分评审评分之差”中标本项目。本项目为了倾斜照顾本地企业,必须让中标供应商拥有“确保本地企业中标”的评审优势…”。经核实,本次招标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是从湖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的评审专家;孝南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清晰可辨;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未发表过倾向性意见或征询采购人倾向性意见,未擅离职守,各评委严格对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独立客观评分。另外,对于投诉中提到的评审评分还有许多证书,经查实,证书未作为加分项出现在评分表中,对最终评审结果毫无影响。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空调设备购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投标供应商《磋商报价明细表》应该按照国家标准GBT-7725-2022《房间空气调节器》关于空调型号的定义写明所投空调的全称KFR-120LW/(12537S)FNhAa-B2JY01,而不是简写为2KFR-120LW/(12537S),更不是采购人质疑回复函说的“2KFR-120LW/(12537S)与型号KFR-120LW/(12537S)FNhAa-B2JY01为同一款柜机,前面型号多一个2是为了强调二级能效,多用于格力内部出库单填开,避免发货出错”;中标供应商提供《磋商报价明细表》提供的所投空调型号2KFR-120LW/(12537S)和中标供应商技术资料提供的所投空调型号KFR-120LW/(12537S)FNhAa-B2JY01完全不一致完全不相符…”。因湖北铂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向我局提供两个型号为同一款柜机的相关证明,我局认为以上两种型号的空调非同一机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孝感市孝南区实验初级中学空调设备购置合同公告,本地中标供应商在成交没有超过24小时就急于签订合同,造成本地中标供应商中标合同已经履行的既成事实,有故意逃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稽查于监督,超高价格购买空调嫌疑!…本地中标供应商质保(服务)期:一年,不符合磋商文件要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我们仅从国家管网查询中标供应商没有质量、环境、健康三个证书,中标供应商提供其他证书无法得知真假…”。经查证:中标供应商未完全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调查核实事实,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事项、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整改,撤销与原中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并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新的中标供应商。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孝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孝南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