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陵区财政局关于对西陵区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置和更换口腔补充设备 (第2次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10-21 00:00:00

西陵区财政局关于对西陵区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置和更换口腔补充设备 (第2次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21 10:44发布单位:西陵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西陵区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置和更换口腔补充设备 (第2次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宜昌欣合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宜昌市西陵区肖家岗路32-11号

被投诉人:国药宜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桔乡路555号

三、基本情况

“西陵区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置和更换口腔补充设备(第 2 次采购)”项目于2024年8月16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年8月27在宜昌市西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磋商、评审,2024年8月29日发布成交公告。2024年9月4日,宜昌欣合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宜昌市西陵区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人)、湖北三峡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于2024年9月13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回复。2024年9月14日,宜昌欣合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正式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成交供应商(国药宜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错误、声明主体错误、声明项不全、项目名称日期错误等,不符合采购文件中资格审查要求。
投诉事项2:成交供应商技术部分造假,实际评审得分应低于80分。
(二)投诉请求:1、认定国药宜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并取消其中标资格。2、对国药宜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针对投诉事项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当事人调查,现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证,国药宜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及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国药宜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主体错误,且未逐一列明每个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与制造商情况,不符合本项目资格性审查要求。该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处理结果:取消国药宜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证,投诉人提供的部分产品信息与国药宜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部分产品信息不一致。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其他事项
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本机关发现:1、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规定组织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的磋商小组。该项目磋商小组仅由3名评审专家组成,无采购人代表,竞争性磋商小组组成不合规。2、磋商小组未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及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该项目存在未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专家评审意见无效。
竞争性磋商程序违法、违规,影响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一)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依法另行处理。

西陵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

  • 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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