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财政局关于对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10-25 00:00:00

武穴市财政局关于对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25 11:04发布单位:武穴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途舟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特1栋1单元19-20层06号-A

被投诉人: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  址:武穴市刊江大道216号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及请求
(一)投诉事项:
1.此项目清单中所列产品均属于货物类,因此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价格部分分值10分的设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案例要求中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案例要求中“(案例证明材料是投标人与医院签署的项目合同,签订的项目合同中需具有HIS、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内容,提供合同复印件,不提供或合同内容不符合不得分)”规定案例合同中需要具有HIS、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内容,此项要求与电子票据项目建设没有任何关联性,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产品能力一项中规定“投标人应提供所投产品的著作权证书:医疗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医疗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决策分析系统、消息输送系统、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此项中“决策分析系统、消息输送系统”此项要求与项目建设无关联性,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产品能力一项中规定“投标人应提供所投产品的著作权证书:医疗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医疗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决策分析系统、消息推送系统、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此项规定需提供的5项软件著作权证书经由我司核实,与同步远方(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所取得的证书名称完全一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投诉请求:
根据以上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我司认为此次招标采购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其中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严重侵害了我司的权益,我司郑重请求终止此次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三、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你司2023年10月20日向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下称采购人)及中和金磊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下称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函,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2023年10月24日回复质疑,你司对采购人及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质疑的回复不认同、不接受,特提出投诉。你司提出的投诉事项内容,在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内容范围内。
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回复质疑的内容:
1.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采购预算436万元,其中软件部分330万元,硬件部分106万元,本项目属于服务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说10%。符合相关规定。
2.本次招标项目为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采购,采购人基于项目实施交付的实际业务需求和必要需求,从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及集成质量出发,根据择优的原则,将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能力、案例、技术响应情况纳入评审因素合理合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同时,本项目评分标准中并未将此项要求作为废标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此项质疑不成立。
本机关接到你司投诉后,即向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调查核实,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对你司的投诉作了抗辩性回复,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我局也组织了你司、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三方调查核实。
经核实:(1)你司投诉事项1,认为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价格部分分值10分的设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回复质疑中明确,本次采购项目为服务类。本机关认为: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价格部分分值10分的设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你司投诉理由不成立。
(2)你司投诉事项2,认为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同时,本项目评分标准中并未将此项要求作为废标项。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抗辩回复事实和理由充分,法律法规依据充足;你司投诉理由不成立。
(3)你司投诉事项3,此项中“决策分析系统、消息输送系统”此项要求与项目建设无关联性,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对质疑及投诉抗辩回复认为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产品能力一项中规定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著作权证书,体现了对投标人具有的信息化系统研发能力的检验,考量了投标人以项目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的能力,并且所需要的著作权证书与采购项目的需求相适应,约与合同履行相关,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符合相关规定。并提交了除同步远方(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外具有同类著作权证的其他几家潜在供应商。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产品能力一项中规定此项要求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著作权证书与项目建设有关联性,不存在有倾向性和排他性,你司投诉理由不成立。
(4)你司投诉事项4,认为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产品能力一项中规定“投标人应提供所投产品的著作权证书:医疗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医疗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决策分析系统、消息推送系统、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此项规定需提供的5项软件著作权证书,与同步远方(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所取得的证书名称完全一致。
本机关认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产品能力一项中规定此项要求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著作权证书与项目建设有关联性,是加分项,不存在有倾向性和排他性,你司投诉理由不成立。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产品能力一项中规定此项要求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著作权证书与项目建设有关联性,不存在有倾向性和排他性。你司投诉理由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你司的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武穴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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