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对襄阳市第四十二中学东校区实验室设备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30 17:34|发布单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襄阳市第四十二中学东校区实验室设备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秀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133号金成时代广场6号楼2-4层
被投诉人:襄阳市第四十二中学(本级)
地 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余虹路1号
相关供应商1:湖北新华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长丰村印刷物资配套仓库2楼
相关当事人:中元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117号瑞城国际写字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襄阳市第四十二中学东校区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420685202406000022)给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9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湖北新华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如鸿合。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湖北新华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虚构供应商的相关数据。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后,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了书面回复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经过书面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证明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工业行业的中型企业。
(二)关于投诉事项2。湖北新华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投标前向其出具的从业人数说明,可证实湖北新华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系依据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文件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非湖北新华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构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数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财政局或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