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财政局关于对天门市天剑档案服务中心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31 09:07|发布单位:天门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天门市天剑档案服务中心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天门市天剑档案服务中心在参加天门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数字化扫描项目”(计划备案号:天代采〔2022〕264号)包一的政府采购活动时,该项目的委托代理人与中标供应商湖北视纪印象数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天门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完全相同,可以确定为同一人。即中标供应商的职员代表另一家供应商参与同一项目同一包段的投标活动,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
三、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以及《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5460元。
五、处理日期
2024年10月29日
执法机关:天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