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财政局关于对通山县财政局关于对2024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情况公告处理决定公告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6 14:42|发布单位:通山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通山县财政局关于对2024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情况公告处理决定公告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湖北富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九宫大道454号二楼
当事人2:湖北恒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咸宁市书台街书香门第3幢2层201号
当事人3:湖北华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咸宁市高新产业园锦龙路环卫小区旁
三、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局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对在本县执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了监督评价,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监督评价的对象
县财政局通过随机方式,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2023年度在本县执业的湖北富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恒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华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每家公司抽查5个项目开展监督评价。
二、监督评价的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以《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为标准,主要从采购代理委托、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文件编制、评审准备、组织评审、信息公告、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档案管理、质疑答复、内控及其他日常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开展检查。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湖北富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
(二)湖北恒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
(三)湖北华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1.采购文件未明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2.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责令相关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五、其他补充事宜
通山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