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7 08:43|发布单位:荆州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当事人类型: 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本机关在受理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移植野莲恢复植被等项目支付申请时,发现你单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现就你单位存在的问题,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意识淡薄。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发布不及时。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五)未依法在省级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作底稿、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征求意见函等有关证据为证。
三、处理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1号令)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六十八条(二)项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相关直接责任人由你单位进行处理。
四、处理结果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五、处理日期
2024年11月06日
执法机关:荆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