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财政局关于对湖北省大溪文化遗产保护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6 16:37|发布单位:兴山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湖北省大溪文化遗产保护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湖北省大溪文化遗产保护有限公司在“古夫甘氏老屋修缮工程(项目编号:XSZ1547-202401-01G)”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的《供应商资格申明承诺函》。
三、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相关规定。
四、处理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7470.15元。
五、处理日期
2024年11月04日
执法机关:兴山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