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1-08 15:51|发布单位:曾都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曾都医院基本药物制度高质量发展项目审方中心建设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李某
地 址:武汉
被投诉人:湖北益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33号(信合大楼)1205号
三、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0日,我局收到李某书面实名提交的关于湖北益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曾都医院基本药物制度高质量发展项目审方中心建设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21302202406000076)中涉嫌围标、串标的举报材料,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受理此案并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湖北益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其放弃了相关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具体违法事实:1.在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竞标时,共有4家投标公司报名参与竞标,竞标结果为湖北益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其中,湖北益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云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百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3家投标公司授权投标代表人员社保缴纳单位均为同一家公司(湖北益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湖北益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与另一家涉嫌围标、串标的武汉云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应该区别较大的《报价明细表》中出现了四个分项技术服务名称雷同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举报材料、调查笔录、社保参保证明和投标文件截图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之规定,综合考虑该项目目前仅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暂未签订采购合同,也未给采购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中标公司也未取得实际收益;另在该举报调查期间,被举报公司人员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态度较好,此前无违法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湖北益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767000元千分之五的行政罚款,即人民币8835元。
责令你公司在处罚决定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烈山支行,
账 号:17780401040000339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其他补充事宜
曾都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