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政府采购操作流程(2025版)

2024-11-14 00:00:00

区属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鄂财采发〔2024〕7号)和省、市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要求,重新修订我区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4年10月24日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以下称2025版目录),于2025年1月起执行。相较2021版,2025版集中采购目录及操作流程做了较大调整,分散采购操作流程没有变化。

为帮助各采购主体深入了解政府采购工作,按照规定执行相关政府采购政策,编制《江汉区政府采购操作流程(2025版)》。

二、集中采购品目主要变化

2025版目录确定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34项,删除了《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中的信息安全设备、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等项目。落实品目整合和调整的要求,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激光打印机整合为打印机一项;乘用车(轿车)、客车,调整为乘用车;家具用具,调整为家具、用具;信息技术服务细化为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等项目。

同时,2025版目录形式进行了简化,信息技术服务类和网络接入服务项目的备注金额由“单项或批量60万元”调整为“单项或批量40万元”。

三、政府采购基本操作流程

(一)集中采购品目

项目所属品目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共有三类限额标准:

第一类(无采购限额):品目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不到100万元的,通过江汉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商城或者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品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含)元以上,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二类(10万元采购限额):品目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不到10万元的,按照内控制度自行采购或者通过江汉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商城采购;品目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且不到100万元的,通过江汉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商城或者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品目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三类(40万元采购限额):品目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不到40万元的,按照内控制度自行采购或者通过江汉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商城采购;品目预算金额40万元(含)以上且不到100万元的,通过江汉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商城或者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品目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其中,我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限额标准是40万元,工程限额标准为60万元。

第一类(货物或服务40万元采购限额):品目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不到40万元的,按照内控制度自行采购;品目预算金额40万元(含)以上且不到200万元的,委托自行选定的社会代理机构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品目预算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自行选定的社会代理机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类(工程60万元采购限额):品目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不到60万元的,按照内控制度自行采购;品目预算金额60万元(含)以上且不到400万元的,委托自行选定的社会代理机构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品目预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自行选定的社会代理机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四、其他事项

(一)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委托代理机构,专家评审或评标的采购项目全部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通过湖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2023年1月1日启用)完成采购预算管理、项目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管理、合同支付、履约验收、公告管理等各采购流程的信息备案工作。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2024年4月1日启用)或“江汉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平台”完成线上采购。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完成政府采购信息公示、公告。

(二)框架协议电子商城。

为了避免供应商重复参与征集活动,降低企业成本,江汉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平台供应商(仅限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采取市区结果共享方式,全部采用武汉市征集的结果,江汉区不单独征集。采购人可以通过框架协议电子商城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选择成功入围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武汉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相应品目的公开征集的供应商,其中,直接选定是主要方式。

分散采购品目需要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可以由相应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完成第一阶段征集。征集入围的供应商,只能供本单位或本部门使用。

(三)政府采购关键时间点。

根据当年执行的江汉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政府采购各个环节时间点需要特别关注:意向公开至少提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各部门、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应当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自收到发票10日内支付资金等,具体详见当年执行的江汉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不排斥本国产品参与竞争。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创新、绿色发展等政策目标。采购人应通过采购需求编制、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附件: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鄂财采发〔2024〕7号)

 

                               江汉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13日

 


  • 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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