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财政局关于对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04 08:58|发布单位:鹤峰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类型: 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当事人存在未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容美镇人民政府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容美镇龙井村农村公益性公墓区建设项目(一期)”实施采购,该项目于2023年1月17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告中明确合同履行期限为30日历天,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三章采购技术要求及相关要求明确计划工期为30日历天。2023年1月29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湖北度秋建设有限公司,成交金额188.16万元。2023年2月10日容美镇人民政府与湖北度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其中约定的合同工期为120天(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
该采购项目“容美镇龙井村农村公益性公墓区建设项目(一期)”的部分内容在采购前就已实施建设(已由容美镇龙井村六组组长杨喻明完成毛路开挖、路面整修等工程量)。
三、处理依据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给予容美镇人民政府警告。责令容美镇人民政府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五、处理日期
2024年12月03日
执法机关:鹤峰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