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财政局关于对湖北浩宇医星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04 14:56|发布单位:来凤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湖北浩宇医星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在来凤县中心医院(来凤县人民医院)信息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中存在与其他供应商串通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处理结果
对当事人湖北浩宇医星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缴纳采购金额(6366600元)千分之五罚款,即人民币31833元的行政处罚。
五、处理日期
2024年12月02日
执法机关:来凤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