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抑尘雾炮车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05 16:30|发布单位:松滋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抑尘雾炮车采购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被投诉人:1、松滋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2、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松滋市创业路与民主路交叉路口;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高成大道西段168号金融创新大厦1108室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抑尘雾炮车采购第二次”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于2024年11月4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4年11月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松滋市财政局收到该项目举报信,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1月2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松滋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人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一:本项目技术要求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以特定参数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范围,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制造商产品,项目缺乏公平性,导致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车型数量不足三个厂家或品牌,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实质上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二)投诉事项二:参数响应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将所有技术参数都纳入评审范围,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不满足技术参数的扣分处理过于苛刻,增加了投标难度,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三)投诉事项三: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四)投诉事项四:类似项目业绩定义模糊,没有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增加了评审的不确定性,也属于变相将采购货物的业绩作为评审要求,有严重的限制性和倾向性;将增值税发票作为业绩的证明材料不合理,发票的本质属性与业绩证明有偏差,需要提供4份业绩才能获得满分,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投诉事项五:将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作为加分条件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和成本,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悖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高效、廉洁采购。
(六)投诉事项六:招标文件付款方式未明确,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无法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七)投诉事项七:投标文件格式与供应商须知内容前后矛盾,影响投标人准确应标,要求提供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均未要求提供的内容,变相设置隐性评审因素。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请贵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依法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
2.请贵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3.针对上述投诉事项,请贵局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逐项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内容(如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重新审查,依法修改具有倾向性的技术参数,并审查是否有三个以上品牌可以有效竞争;重新审视并修改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确保其依法量化和细化,具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并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等;对业绩要求进行修改;明确招标文件的付款方式;修改招标文件中前后矛盾之处等)。同时,也希望贵单位能够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和监管,保障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4.在投诉、复议、诉讼期间,暂停政府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收到举报信后,于11月6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通知》,该项目暂停采购活动。收到投诉书后,于11月25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书面说明,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我局对举报事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竞争性磋商文件等资料一并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关于投诉事项一、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二、三、四、六、七,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滋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