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抑尘雾炮车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12-05 00:00:00

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抑尘雾炮车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05 15:59发布单位:松滋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抑尘雾炮车采购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博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随县交通大道1997号

被投诉人:1、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松滋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  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高成大道西段168号金融创新大厦1108室;松滋市创业路与民主路交叉路口

相关供应商1: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博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对“抑尘雾炮车采购第二次”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于2024年10月28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1月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松滋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人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一: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二)投诉事项二: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的主流厂家只有宇通唯一一家,具有严重的限制性。
(三)投诉事项三:本项目在二次挂网前,一台崭新的宇通牌“纯电动多功能抑尘车YTZ5181TDYDOBEV”已经停放至采购人停车场内,并车身上有松滋环卫涂装。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相关部门终止采购程序,立即介入调查。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收到投诉书后,于11月11日向被投诉人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松滋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供应商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书面说明,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竞争性磋商文件等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关于投诉事项二、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滋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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