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军区财政局关于对江南大道等24条道路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12-06 00:00:00

点军区财政局关于对江南大道等24条道路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06 14:17发布单位:点军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江南大道等24条道路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商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宜昌洁华劳务保洁有限公司

地  址: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

被投诉人:宜昌市点军区市政环卫中心

地  址:点军区夷桥路276号泰和世家办公楼4楼

三、基本情况

本单位受理投诉后,依法调阅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相关资料,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现查明情况如下:
点军区江南大道等24条道路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商采购项目预算总投资494.03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宜昌市点军区市政环卫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杜洋。第三方代理公司湖北盛世荣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妮娜。该项目于8月30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意向公示,10月14日发布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由于有潜在投标人在网上对招标文件提出问题,采购人于10月23日、10月24日、10月28日对提问进行了澄清解答,因澄清没有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故原定11月5日开标时间正常开标。本次开评标采购人代表为点军区市政环卫中心工作人员闫承豪,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单位一人(李慧萍)与开标当日在宜昌市采购评委库随机抽取的四人组成,评标委员会组长由湖北晟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卫担任。9点40分进入评标环节,15点20分评标结束,评标由点军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人员全程见证,代理公司人员没有进入评标区域。该项目招投标要件齐全,流程合规,开评标环节没有不规范的行为。11月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宜昌兴骞劳务有限公司;中标金额493.72万元,综合评分法:96.07分)。
2024年11月12日,投诉人对江南大道等24条道路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商采购项目向业主(宜昌市点军区市政环卫中心)提出质疑:一是对评标现场代理公司及评委评标过程存在质疑;二是对中标供应商环卫车辆配置是否达到验收要求存在质疑;三是中标供应商作业设备是否符合招标、验收条件存在质疑。
2024年11月15日,宜昌市点军区市政环卫中心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书面回复,回复称:评标文件的科学性及规范性由现场评委按要求核对,不存在缺项;11月8日下午区市政环卫中心已对该公司开展验车工作,车辆均未提供相关车辆及驾驶员资料,且部分车辆处于无法使用或维修状态,未达到投标时承诺。
2024年11月25日,投诉人向点军区财政局提交《投诉书》,经书面审查后,点军区财政局于11月26日向投诉人发出《补正投诉书的通知》。
2024年11月28日,宜昌洁华劳务保洁有限公司向区财政局提交补正后的《投诉书》,被投诉人为宜昌市点军区市政环卫中心,投诉请求采购人(宜昌市点军区市政环卫中心)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24年11月29日,点军区财政局对宜昌兴骞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现场问询;对投标文件中所列车辆进行核实,投标文件中所列车辆发票未发现作假,相关车辆信息与投标文件中的相一致。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人提出“11月15日宜昌市点军区市政环卫中心《关于对江南大道24条道路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商采购中标验收车辆问询的回复》中描述宜昌兴骞劳务有限公司在11月8日出现现场验收结果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严重偏离,且现场验车结果未达到投标时承诺,认为中标供应商车辆配置不能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不具备履约能力,严重损害了我方的正当权益”的问题,我局认为:
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认为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已经响应采购文件中的相关需求,否则不会给予96.07分的最高综合评分(比第二名多出3分),验车环节属于《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鄂财采发[2019]6号)第18条“非法改变评审结果”之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2.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以及前期质疑书显示,被质疑主体为两个,一是宜昌兴骞劳务有限公司(对中标供应商环卫车辆配置是否达到验收要求存在质疑;中标供应商作业设备是否符合招标、验收条件存在质疑),二是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现场代理公司及评委评标过程存在质疑);而被投诉主体为宜昌市点军区市政环卫中心(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
上述理由,驳回投诉。
(二)鉴于投诉人的请求是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其前提条件是废标或确认中标成交结果无效。我局认为:
1.投诉人提交的业主验车书面回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情形之一,无法满足废标条件;
2.投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中标供应商(宜昌兴骞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至(五)款的情形之一,应当确认中标、成交有效。
上述理由,驳回投诉。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或宜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点军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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