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蕲春县人民医院文具、超市生活用品、电料、小家电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11 09:29|发布单位:蕲春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蕲春县人民医院文具、超市生活用品、电料、小家电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
地 址:浠水县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发展大道168号
被投诉人:湖北京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蕲春县泰和广场6栋304室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参加蕲春县人民医院文具、超市生活用品、电料、小家电采购项目,该项目终止公告发出后,投诉人向代理机构湖北京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该项目提出了质疑,未收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投诉人向蕲春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1、投诉事项1:以最终人数不足三家为由流标,非因法定事由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无法律及相关依据
2、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没有在质疑答复期内根据投诉人质疑内容进行答复。
(二)调查过程和事实
蕲春县财政局依法受理投诉,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蕲春县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该项目由蕲春县人民医院委托湖北京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2024年10月21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竞争性谈判终止公告。
1、针对投诉事项1:经审查,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三个包段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评审结果合法合规,依法终止招标活动。
2、针对投诉事项2:经查,代理公司湖北京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书面回复投诉人提出的质疑。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少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依据《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八款第二项规定,记6分。同时责令代理机构作出书面检讨并进行整改。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0日
蕲春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