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财政局关于对郧西县革命烈士陵园新增低压线路工程(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24 17:08|发布单位:郧西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郧西县革命烈士陵园新增低压线路工程(设备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冯军
地 址:浠水县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发展大道168号
被投诉人:中庸电力(郧西)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县工业园区内
相关当事人:驿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 东营社区5组
三、基本情况
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向郧西县财政局投诉《郧西县革命烈士陵园新增低压线路工程(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事项1.对投标人的报价和评分单项细则的情况和结果进行回复;2.被 投诉人1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无效响应,应取消中标资格;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4.被投诉人没有在质疑答复期内根据投诉人质疑内容进行答复。投诉请求1.依法对本项目进行调查监督,依法予以纠正;2.按照《中华人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3;按照“鄂财采规(2022)3号”对被投诉人的行为进行记分处理并对被投诉人、采购人及相关人员在投诉项目中的违规行为,依职权调查取证后依法予以处置;4.投诉项目评标无效、中标无效、未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决定给予取消中庸电力(郧西)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资格,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二)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之一的,一次扣3分:“发出的采购文件内容不全或错误,前后条款自相矛盾、存在歧义的”。决定给予驿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扣3分处罚。
(三)驳回其他投诉请求。
五、其他补充事宜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郧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郧西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