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对十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设备更新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4-12-31 00:00:00

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对十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设备更新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31 09:05发布单位:十堰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十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设备更新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随州市两水工业区8号

被投诉人: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

相关当事人: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地  址: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88号

三、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6日投诉人对十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设备更新项目提起投诉(包1)。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参数的设置存在偏向性和排他性,经查全国只有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能全部实质性响应所有车型,该参数具有唯一性,存在内定中标人的嫌疑。2.把26种不同种类的车和相关设备放在一个包不合理,对规模较大的车辆生产厂家来说占据很大的优势,但对于规模较小的厂家来说不公平,不符合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精神,不符合促进公平竟争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有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本机关2024年12月17日正式受理,依法对本次投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
经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是根据采购人所需产品,以及市场生产厂家所生产的车辆设备具备的标准制定的技术参数,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相关规定。以上情形有招标文件为证。
关于投诉事项2:该项目将多种车辆和设备作为一个采购包采购,未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规定科学合理进行分包,导致评审因素不合理,对生产厂家构成差别待遇和排他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被投诉人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招标文件为证。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成立。
(二)责令修改采购文件,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合理分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十堰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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