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对十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设备更新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30 17:17|发布单位:十堰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十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设备更新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随州高新区季梁大道11号
被投诉人: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
三、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6日投诉人对十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设备更新项目提起投诉(包1)。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唯一性,偏向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把其他各大专用车厂家的车型排除在外。2.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没有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赋予投标委员会超出常规的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打分,极有可能造成不公平、不公正的评标结果。
本机关2024年12月17日正式受理,依法对本次投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
经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将多种车辆和设备作为一个采购包采购,未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规定科学合理进行分包,导致评审因素不合理,对生产厂家构成差别待遇和排他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被投诉人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招标文件为证。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量化。被投诉人以上情形有招标文件为证。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责令修改采购文件,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合理分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十堰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