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财政局关于对来凤县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及档案馆综合大楼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08 17:01|发布单位:来凤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来凤县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及档案馆综合大楼保洁服务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来凤县金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来凤县翔凤镇滨河路黄金水岸和苑
被投诉人:1.来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来凤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1.来凤县武汉大道18号 2.来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来凤县金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来凤县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及档案馆综合大楼保洁服务采购”(采购项目编号:422827202401000147)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已公示中标供应商业绩不满足评标要求。
投诉事项2:已公示中标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疑似虚假证书。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第二款“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投诉成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来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凤县财政局
2025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