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财政局关于对咸丰县坪坝营镇杨洞中小学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09 17:41|发布单位:咸丰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咸丰县坪坝营镇杨洞中小学
当事人类型: 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2024年 11月15日,本机关收到《关于武汉首之创电器有限公司对〈咸丰县坪坝营镇杨洞中小学咸丰县坪坝营镇杨洞中心幼儿园采购空调项目合同公告〉的举报信》,经书面核查,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予以立案。现已查明,咸丰县坪坝营镇杨洞中小学与成交供应商恩施市瑞盈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咸丰县坪坝营镇杨洞中心幼儿园采购空调项目《合同书》与《询价通知书》存在以下两处不一致:1.交付时间要求:《询价通知书》规定合同签订并生效后3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等,《合同书》约定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生效后60日历天内交付。2.质量保证期:《询价通知书》规定合同标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应提供不少于6年质量保证期,《合同书》约定质量保证期为3年。
三、处理依据
咸丰县坪坝营镇杨洞中小学与成交供应商恩施市瑞盈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技术和服务要求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对咸丰县坪坝营镇杨洞中小学给予警告;责令咸丰县坪坝营镇杨洞中小学改正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五、处理日期
2025年01月08日
执法机关:咸丰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