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亭区财政局关于对宜昌市猇亭区紧密型医共体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项目(智慧医院信息化)(包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5-01-20 00:00:00

猇亭区财政局关于对宜昌市猇亭区紧密型医共体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项目(智慧医院信息化)(包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20 10:22发布单位:猇亭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宜昌市猇亭区紧密型医共体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项目(智慧医院信息化)(包一)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白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1栋4层03号G1975室

被投诉人:宜昌市第五人民医院

地  址: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38号

相关当事人:宜昌市猇亭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宜昌市猇亭区星光路99号三峡保税物流中心附楼2楼

三、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9日,投诉人武汉白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宜昌市猇亭区紧密型医共体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项目(智慧医院信息化)(包一)》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一)投诉事项1:
1)在招标文件中围绕“多中心”一个点,反复、多角度设置过多的评分项。招标文件评分,完全可以在一项中对其做出要求,但招标文件围绕一个技术点反复多次设置相当多项评分项,尽管角度不同,仍涉嫌为某特定厂家或供应商量身定做。
2)方案要求中的“4.2.1.7.9研发端模块上传:支持开发人员单个、批量上传模板程序,并设置客户发布范围。日志查询:支持查询上传模块的各项关键指标校验日志。”与“产品功能7中:软件发布系统①支持浏览和查询模块的任务发布记录;②支持下载不同版本的模块包;③支持对模块包进行归档和作废;④支持对日常开发人员的上传模块进行质量分析;⑤支持客户环境系统更新情况查询分析;⑥支持将中心端的包文件、基础数据、核心数据同步到医院端。共6分”重复评分,涉嫌为某特定厂家或供应商量身定做。
投诉人认为在《质疑回复函》中,招标人不承认重复评分,否认为某特定厂商定做评分标准,在大量事实面前一味维护其为某厂商定做评分项的得分项实质行为,请求予以调查并调整评分参数。
(二)投诉内容2:B/S技术并不是医疗信息化行业的唯一技术架构,招标人完全可以放开对此的局限,给投标人以空间提供更好更优的解决方案以供选择。招标文件刻意地对技术架构进行局限并维护此评分项,明显在排除歧视其它供应厂商,对招投标的公平形成挑战,违反国家法规规定。请求去掉此项评分项,还潜在供应厂商提供优质方案的公平与自由。
(三)投诉内容3:《质疑回复函》没有正面回复所采购内容“4.6.1家庭医生签约”和“4.6.2健康档案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管理”的要求,投诉人要求明确进行修正。
(四)投诉内容4:专利不可以作为评标标准,因为专利技术一般为独家享有,以专利技术为评标标准,抑制投标竞争。设置此评分项有明显倾向某些供应商,歧视其他投标企业,招标机构回复坚持维护不合理的评分条款不予修正而进行了后续招标。
(五)投诉内容五:招标文件通过变相设置限制“企业经营年限”的评分项,严重歧视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严重违反了“(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请求全面调整。投标人如何应标,完成标的的交付,招标人可以根据投标文件择优选择,但不能变相的通过评分项的设置,对某些中小企业形成歧视,请求对我司质疑的各细项,进行去除。
(六)投诉内容6:招标文件标的范围不能有未知项,建议修改。不能将国家未来但现在还没有颁布的政策要求,作为本次招标标的物的要求。请求明确招标文件的“信 创适配”内容要求。
(七)投诉内容7:招标人没有正面回复我司的质疑,回避我司质疑。请求按照我司合理的建议,全面地调整著作权评分项的名称设定。不能为“武汉三佳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量身定制评分项。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2、3、4、5、6、7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驳回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猇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猇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猇亭区财政局

2025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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