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蕲春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20 08:37|发布单位:蕲春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蕲春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丰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洪山区珞狮路328号华大家园小区A4-3-0101、0102室
被投诉人:蕲春县人民医院
地 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东壁大道与十里河路交叉处
相关当事人:蕲春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蕲春县东壁大道天禧孵化园A座艾都大厦三楼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1:根据我单位在系统中报名下载的招标文件中,其中第五章评分方法、程序及标准中,评分标准中评分项中:后勤管理智能化服务能力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本项目服务内容相关的下述类别软件对本项目进行服务(软件不会产生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具有:
①医院智慧后勤一体化运维系统类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得1分;
②医院物业环境管理系统、医辅运送管理系统、医疗废弃物管理系统、医院智慧后勤设备能耗与节能管理系统、医院智慧物业设施设备运维管理系统、智慧安保巡检管理系统的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每提供1项得1分,本子项最高得6分。
投诉事项2:根据我单位在系统中报名下载的招标文件中,其中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中评分标准中评分项中:
①具有安全管理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且注册在投标人名下的),得1分;
②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职称)证书的,得1分;
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的,得1分;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的,得1分;
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A证)的,得1分;
⑥具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的,得1分;
⑦具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得1分;
⑧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获得时间为准),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会)颁发的物业类个人荣誉及表彰的,得1分。
投诉事项3:根据我单位在系统中报名下载的招标文件中,其中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中评分标准中评分项中:
企业荣誉: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以下荣誉的:
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劳动关系类或劳动保障类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多得6分;
投诉事项4:根据我单位在系统中报名下载的招标文件中,其中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中评分标准中评分项中: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5)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
(二)投诉请求
请求修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后重新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湖北丰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针对蕲春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于2024年12月11日向蕲春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12月24日向蕲春县财政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向蕲春县政府采购中心、蕲春县人民医院发出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该项目由蕲春县人民医院委托蕲春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2024年12月4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
(二)投诉处理
1、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智能化、数字化后勤服务的能力,是基于医院后勤保障服务的实际要求,各个智能管理系统的应用与本项目的实际要求相对应,是衡量投标人提供服务水平的基本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管理系统无论是自主研发,还是授权使用,或者购买所得均可,并没有限定管理系统运用取得的方式。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认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该投诉事项中,部分评分设置与本项目的需求无关,故投诉2成立。
3、针对投诉事项3:该项目属于劳动密集型、涉及行业类别众多的医院后勤保障服务,要求提供政府部门劳动保障类的荣誉,是衡量企业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切实体现合规的劳动关系和保障的一个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体现,并没有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的行业进行限制,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4、针对投诉事项4:蕲春县人民医院是大型的公共服务事业单位,是水、电等能源消耗大户,且排放的污水是具有强烈污染性,设置能源管理体系和要求,是为了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污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策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202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