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武汉秋林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20 17:28|发布单位:荆州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武汉秋林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市委巡察办《关于移交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机动式巡察发现问题的通知》,对你单位在参与“荆州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ZSJ-202303-JZ001)中涉嫌围标串标的问题开展了专项检查。现就你单位存在的问题,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采购文件、调查笔录、荆州市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三、处理依据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之规定。
四、处理结果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6770.21元人民币(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354043.62元×5‰=6770.21元)的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五、处理日期
2025年01月17日
执法机关:荆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