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湖北昂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5-01-20 00:00:00

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湖北昂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20 17:28发布单位:荆州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湖北昂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市委巡察办《关于移交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机动式巡察发现问题的通知》,对你单位在参与“荆州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ZSJ-202303-JZ001)中涉嫌围标串标的问题开展了专项检查。现就你单位存在的问题,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采购文件、调查笔录、荆州市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三、处理依据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之规定。

四、处理结果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6770.21元人民币(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354043.62元×5‰=6770.21元)的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五、处理日期

20250117


执法机关:荆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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