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财政局关于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民医院新院区办公家具、医用家具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5-01-21 00:00:00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财政局关于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民医院新院区办公家具、医用家具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21 17:37发布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民医院新院区办公家具、医用家具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兆旺家具(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青浦区华丹路28号A座305室

被投诉人:1.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民医院;2.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1.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兴城大道275号;2.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2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诊断桌主体基材为E0级中密度纤维板,检测要求符合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以金属材料为主体结构的金属家具产品。其他有金属材料构件的家具可参照执行,属于不合理条件.根据招标文件27页“序号2诊断桌”技术要求描述显示,该产品基材为E0级中密度纤维板,采购人所述“钢制横梁、钢制桌腿、走线盒以及金属连接件”为五金配件,不属于主体材料。根据实际需求我相信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更适合,诊断桌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2、本项目于11月23日招标,距离开标日2024年12月13日为20日(480h),项目技术要求乙酸盐雾试验、中性盐雾试验,连续喷雾500h,镀(涂)层对基体的保护等级达到10级,镀(涂)层本身耐腐蚀等级达到10级,剩余时间无法达到评审因素的500h以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于2024年12月12日18时20分(下班时间)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更正为2024年12月30日9点30分,从更正到开标时间为有效时间17天(408小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从“连续喷500h”统一更改为“连续喷雾>400h”。同样达到限制作用,从送样品到出具检测报告,很难在400小时内完成。不是提前准备好的供应商很难得到此分;3、办公台主体基材为E0级中密度纤维板,检测要求符合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以金属材料为主体结构的金属家具产品。其他有金属材料构件的家具可参照执行,属于不合理条件。根据招标文件42页“序号58办公台(核心产品)”技术要求描述显示,该产品基材为E0级中密度纤维板,采购人所述“钢制横梁、钢制桌腿、走线盒以及金属连接件”为五金配件,不属于主体材料。根据实际需求我相信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更适合,办公台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4、根据QB/T2454-2013《家具五金抽屉导轨》标准显示:耐久性8万次。招标文件要求:抽屉导轨及其组件应能正常工作,其中耐久性≥25万次,偏离国家标准,属于不合理条件。根据你们指定的QB/T2454-2013标准,标准中要求耐久性为8万次,但采购技术参数却是提出25万次,那么已经按照QB/T 2454-2013 标准送检的供应商本次还需要再次送检一次,直接对供应商的投标参与成本造成大量的资金浪费,进一步压缩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不管是8万次、25万次,其产品的耐久性都应当收到相同的待遇,而不能对其检测次数差别对待,否则,每参加一个项目检测耐久性都不相同,那就每次都需要重新送检,这样是完全是对于中小企业的不公平对待;5、根据 QB/T 2189-2013《家具五金 杯状暗铰链》标准显示:耐久性8万次,下沉量:安装B型门时,下沉量不应大于3.0mm。招标文件要求:杯状暗铰链及其组件应能正常工作;其中耐久性≥25万次;下沉量:安装B型门时,下沉量不大于1.3mm;偏离国家标准,属于不合理条件。根据你们指定的QB/T 2189-2013标准,标准中要求耐久性为8万次,但采购技术参数却是提出了25万次,那么已经按照QB/T 2189-2013标准送检的供应商本次还需要再次送检一次,直接对供应商的投标参与成本造成大量的资金浪费,进一步压缩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不管是8万次、25万次,其产品的耐久性都应当收到相同的待遇,而不能对其检测次数差别对待,否则,每参加一个项目检测耐久性都不相同,那就每次都需要重新送检,这样是完全是对于中小企业的不公平对待。以及QB/T 2189-2013标准中安装B型门时,下沉量不应大于3.0mm,采购技术参数要求是安装B型门时,下沉量不大于1.3mm,偏离国家标准,属于不合理条件。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更正招标文件中不合理之处,重新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汉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财政局

2025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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