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财政局关于对更新环卫作业车辆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24 09:49|发布单位:青山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更新环卫作业车辆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1号
被投诉人:湖北湛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塔子湖凯信后湖生活广场2幢/单元19楼05-07号房
相关供应商1:武汉市汉福专用车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东柏路966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对武汉市青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更新环卫作业车辆项目(包2)”(项目编号:HBZL-CGZB-202410-106)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武汉市青山区财政局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湖北湛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非法认定武汉市汉福专用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非法认定武汉市汉福专用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企业自证材料认定为有效,对我公司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湖北湛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的回复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与事实明显不符。代理机构对武汉市汉福专用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三川德青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自证函,便认定三川德青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此行为严重违法。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划分标准,三川德青科技有限公司应该为大型企业,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虚假承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山区财政局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