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财政局关于对宣恩县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第一批设施设备采购(第二包:车辆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5-01-24 00:00:00

宣恩县财政局关于对宣恩县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第一批设施设备采购(第二包:车辆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24 17:08发布单位:宣恩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宣恩县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第一批设施设备采购(第二包:车辆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宣恩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  址: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莲花路91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善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宣恩县兴隆大道与209国道交叉口南100米处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宣恩县城镇生活垃圾收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第一批设施设备采购(第二包:车辆采购)”(项目编号为HBSX(H)-24175)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出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二)投诉事项2:将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将项目名称列入业绩表并作为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的业绩,属于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需要提供5份业绩才能获得满分,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类似的项目业绩定义模糊,没有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增加了评定的不确定性,也属于变相将采购货物的业绩作为评审要求,有严重的限制性和倾向性。
(三)投诉事项3:未明确付款方式,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无法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投诉事项4:合同履行期限设置30日历天(从签订合同起至完成所有运输、安装、调试),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明显倾向于已经预先储备好所需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设定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五)投诉事项5:项目压缩式垃圾车要求提供箱体证明材料、照片及技术解释证明不合理,纯电动高压洗扫车(18吨)要求提供图片讲解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六)投诉事项6:技术参数要求评审项对满足技术参数的加分分值过高,增加了投标难度,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满足、优于、正偏离、负偏离”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及评委评审。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对投诉书、招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回复等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鉴于对招标文件的投诉涉及技术参数专业问题,本机关于2025年1月21日邀请相关领域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论证,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过审查和专家组论证,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实施方案、培训方案、产品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方案”做了具体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描述,且明确了相应的评分标准,分值予以了量化,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过审查和专家组论证,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商务要求和评分标准“与本项目的所采购产品类似的成交业绩”指与本产品类似,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垃圾车、各类清洗车、各类清扫车、各类养护车、各类厕所车,业绩设置是针对所采购产品,并不涉及“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同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只对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时作要求,不得超过2个业绩。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经过审查和专家组论证,本项目已在招标前对招标文件进行了澄清,已经明确了付款条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项目属于国债项目,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资金及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是分批下达的,所以后续需要根据拨款进度进行结算,付款时间将在合同签订时由供应商与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经过审查和专家组论证,合同履行设置30日历天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及市场询问制定的。车辆制造商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完成产品公告,投标供应商只需依据实际情况组织采购,无需重新研发或生产。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经过审查和专家组论证,本项目中要求提供箱体证明材料、照片、技术解释及图片讲解是为了更全面地了解货物的情况,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经过审查和专家组论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网站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网址为:https://app.miit-eidc.org.cn/miitxxgk/gonggao/xxgk/index)上进行查询,可得到完全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的车辆制造商均在三家及三家以上,不存在增加投标难度。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注“▲”的30条技术参数满足招标要求(或正偏离),每一项得1.15分,全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满分34.5分;未标注“▲”的为一般技术参数75条,总分值10.5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于技术参数分值设置并无明确规定,因此技术参数分值过高不成立。技术参数评分部分的每个评分点都用了“≦”“≧”进行了明确,并不存在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及评委评审。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6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恩县财政局

2025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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