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财政局关于对鄂州市中医医院本院区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包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27 09:32|发布单位:鄂州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鄂州市中医医院本院区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包3)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优沃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99号文豪苑1栋7层06室
被投诉人:湖北依联体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远洋大厦2106
相关当事人:鄂州市中医医院
地 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北路12号
三、基本情况
(一)采购人委托被投诉人代理的鄂州市中医医院本院区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包3)(项目编号:YLTGK-2411ZHD-135),于2024年11月12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项目预算金额为426万元,最高限价252万元。被投诉人于2024年12月4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项目终止公告。采购人委托被投诉人于2024年12月6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12月19日,投诉人就前述第二次招标采购文件提出质疑。2024年12月24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2月26日向我局提交投诉书,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
(二)投诉事项
1.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对本项目进行终止操作,报请财政监管部门对本项目终止原因进行详细调查。
2.本项目货物1设置参数能同时满足的只有元泰品牌;货物2设置参数能同时满足的只有半岛医疗品牌。
3.本项目评标方法及标准评分细则中技术部分-供货服务方案,未对得分分值进行明确,评审得分对应分值无量化打分规则。
4.本项目评标方法及标准评分细则中技术部分-售后服务方案,未对得分分值进行明确,评审得分对应分值无量化打分规则。
5.本项目评标方法及标准评分细则中技术部分-培训方案,未对得分分值进行明确,评审得分对应分值无量化打分规则。
6.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中未告知相关投诉权利,质疑回复程序不合法。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该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少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该投诉;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至6成立,且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被投诉人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五、其他补充事宜
鄂州市财政局
2025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