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对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5号、6号教学楼智慧教室建设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07 14:58|发布单位:十堰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5号、6号教学楼智慧教室建设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双为智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文景社区储运路38号406
被投诉人: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38号
相关当事人:十堰市莞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九堰路轮胎北村19幢3-2-3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5号、6号教学楼智慧教室建设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2024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核心产品设置的★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特定检测报告等存在倾向性、歧视性和排他性问题。2.招标文件采用特定厂家的参数进行控标。3.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征集意见。4.招标文件评分因素技术参数30分设置不合理。5.招标文件采购清单没有列出工程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等表述不明确等。本机关2024年8月7日受理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经查明:
(一)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是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以及满足该产品基本功能所具备的技术参数而制定,设置的“★”技术参数是对核心产品有重大影响的实质性要求。行业内有多家品牌能满足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如视隆、鑫城、希沃、兴视科等。采购文件部分技术参数要求提供CNAS检测报告,其他仅需提供相应检测报告,主要是为了证明供应商所投产品的质量。没有法律依据认定提供CNAS检测报告存在倾向性、歧视性和排他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相关规定。以上情形有采购文件及采购人需求调查资料为证。
(二)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人在对不同品牌产品进行市场调研后,确定了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有三家以上,且没有法律依据认定技术参数不能参考市场上现有品牌的技术参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相关规定。以上情形有采购文件及采购人需求调查资料为证。
(三)关于投诉事项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采购需求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该项目不属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该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就采购需求公开征集意见。
(四)关于投诉事项4:该项目评分因素技术参数30分,严格按照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制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相关规定。投诉人反映事项缺乏有效合法的证明资料。以上情形有采购文件评分因素为证。
(五)关于投诉事项5:该项目建设内容同时包含智慧教室建设、设备拆旧及处置等内容且在采购文件中清楚列明。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将项目属性确定为货物,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相关规定,招标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经采购人评估,该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所以执行的是价格扣除优惠政策,采购文件和公告都明确规定该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15%的价格扣除优惠。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对于内置摄像头的要求能满足采购人需求。以上情形有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为证。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5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堰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4日
十堰市财政局
2025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