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葛店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审计局关于对葛店经开区公卫临床中心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11 09:46|发布单位:鄂州葛店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葛店经开区公卫临床中心家具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伊美佳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临空大道366号台商大厦附五楼522室
被投诉人: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被投诉人2:鄂州市葛店卫生院
地 址: 葛店经开区综合服务中心3楼;地址2: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葛店正街180号
三、基本情况
(一)鄂州市葛店卫生院(被投诉人2)委托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被投诉人1)代理的“葛店经开区公卫临床中心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20706202401000059),于2024年12月5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项目预算金额为596万元,最高限价589.4751万元。武汉伊美佳家具有限公司(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1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1月14日向我局提交投诉书,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依法受理。
(二)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成品质量检测”和“原材料优越性”要求不合理。在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成品质量检测”与“原材料优越性”部分,明确规定投标文件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具备检验资质能力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标识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同时附上国家认监委及检验机构报告真伪查询结果截图佐证。此规定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
2、部分评审因素评分标准不明确且未量化。
3、企业实力评分中部分证书要求不合理且存在重复打分。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企业实力评分因素中,将制造商具备有效期内的“环保(Ⅱ型)_认证”“中国环境标志(Ⅱ型)产品认证书”等证书作为评分标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歧视待遇和重复打分的情形。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该投诉。
(二)关于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关于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该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鄂州葛店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审计局
2025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