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财政局关于对潜江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垃圾一体压缩转运设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17 16:26|发布单位:潜江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潜江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垃圾一体压缩转运设备)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潜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被投诉人2:精言(湖北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创业路5号;地址2:潜江市泰丰街道办事处红梅东路99号光彩建材城32栋201室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潜江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垃圾一体压缩转运设备)(项目编号:421501202401000275)”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提出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依法受理。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垃圾压缩设备业绩证明作为评审要求不合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和倾向性;需要提供5份业绩才能获得满分,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中类似业绩的要求存在前后矛盾,商务条款要求考虑投标人或制造商的业绩,而评审标准却仅限投标人近三年的业绩,应澄清并统一标准,确保公平竞争;将项目名称列入业绩证明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的业绩,属于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本项目为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及配套箱体货物采购,评分标准却包含施工相关内容,与采购实质不符,建议剔除施工等要求,确保评分标准与项目性质相匹配,保障招标活动公平公正。
投诉事项4:付款方式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无法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调查核实情况。
2025年1月6日受理投诉后,我局组织了相关领域评审专家、财政局法律顾问、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事项、质疑函、招标资料等进行了书面审查内容、论证,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1、投诉事项1:
项目具体参数和要求均在采购文件中表述且一一对应,且评审标准已量化细化,评审标准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2、投诉事项2:
业绩要求体现供应商实力,项目业绩属于商务要求,业绩设置未限制招标及非招标项目,商务条款与招标文件业绩要求通篇理解一致。项目业绩要求合理合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3、投诉事项3:
项目已明确需要配套安装,安装即属于广义的施工范畴,此项设置为保证货物的正常使用,属于货物的一部分,且分值设置合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 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4、投诉事项4:
本项目付款方式的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影响采购过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潜江市财政局
2025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