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财政局关于对潜江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垃圾转运车)包号:一包段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5-02-17 00:00:00

潜江市财政局关于对潜江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垃圾转运车)包号:一包段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17 16:26发布单位:潜江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潜江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垃圾转运车)包号:一包段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潜江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局;被投诉人2:湖北昌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创业路5号;地址2:潜江市泰丰街道办事处光彩建材城1栋2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潜江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垃圾转运车),包号:一包段(项目编号:421501202401000268)”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提出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依法受理。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设置签订合间后15个工作日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成不合理,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明显倾向于已经预先储备好所需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设定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投诉事项3:付款方式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无法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投诉事项4:本项目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将所有技术参数都纳入评审范围,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不满足技术条款的扣分处理过于苛刻,增加了投标难度,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意争。
投诉事项5:将获得国家工信部绿色工厂荣誉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无直接关联,实际上是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投诉事项6:将“服务网点”设置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变相要求本地化服务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排斥外地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将“服务车辆配备”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超出采购需求,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成本。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调查核实情况。
2025年1月6日受理投诉后,我局组织了相关领域评审专家、财政局法律顾问、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事项、质疑函、招标资料等进行了书面审查内容、论证,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1、投诉事项1:
项目具体参数和要求均在采购文件中表述且一一对应,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评审标准合法有效。
2、投诉事项2:
根据《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设定的合同履行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3、投诉事项3:
本项目付款方式有明确的支付时间点,不违反《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4、投诉事项4:
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5、投诉事项5: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未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6、投诉事项6:
此条款未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地化服务机构,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投诉事项1、2、3、4、5、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潜江市财政局

2025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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