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军区财政局关于对五龙二路等17条道路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商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5-02-12 00:00:00

点军区财政局关于对五龙二路等17条道路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商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12 16:07发布单位:点军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五龙二路等17条道路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商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宜昌兴骞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昌市点军区联棚乡联棚村五组

被投诉人:宜昌市点军区市政环卫中心、湖北新胜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点军区夷桥路276号泰和世家办公楼4楼、点军街道银河路118号百联慧谷A13-331

三、基本情况

五龙二路等17条道路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商采购项目预算总投资272.64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宜昌市点军区市政环卫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杜洋。第三方代理公司湖北新胜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付磊。该项目于2024年11月29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意向公示,2025年1月3日发布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
2025年1月17日,投诉人对五龙二路等17条道路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商采购项目提出质疑:一是对验车环节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的质疑;二是环卫作业车辆配置要求涉及对投标企业设立门槛和壁垒、要求提供驾驶员缴纳社保证明提高了采购标准的质疑。
2025年1月21日,点军区市政环卫中心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书面回复,一是对验车环节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的质疑:本条款已于1月8日进行了修改;二是环卫作业车辆配置要求涉及对投标企业设立门槛和壁垒、要求提供驾驶员缴纳社保证明提高了采购标准的质疑:采购需求对相关人员及车辆的设置要求,为采购人结合本项目实际服务需求提出,有利于项目后期的顺利开展实施,不存在对供应商设立门槛和壁垒的情况。
2025年1月23日,宜昌兴骞劳务有限公司向区财政局提交《投诉书》,投诉宜昌市点军区市政环卫中心和湖北新胜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更改招标文件中投诉事项所涉及条款。
2025年1月23日,点军区财政局对宜昌兴骞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现场问询;对投标文件中所列车辆进行核实,投标文件中所列车辆发票未发现作假,相关车辆信息与投标文件中的相一致。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1:环卫作业人员及车辆配置过分提高了采购标准,涉嫌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我局认为:
1.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拟派驾驶员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不具有合理性。
理由:服务类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提供拟派服务人员缴纳社保证明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服务类采购项目供应商一般在获得中标(成交)资格后才正式招聘项目所需员工,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就必须在投标(响应)前三个月招聘项目拟派所需员工,至少要为拟派员工缴纳4个月的社保,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此要求与《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第3条第2款第4项“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推行“承诺+信用”管理,最大限度减轻投标负担。通过用供应商书面承诺声明、替代政府采购项目中出具的财务状况报告、缴纳税收证明、社保证明等8个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最大限度简化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和形势要求”之规定相悖。
2.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要求“作业车辆以投标人名义购买”不具有合理性。
理由:该项目采购是道路环卫作业服务,不论是供应商自购的作业车辆,还是供应商租赁的作业车辆,或是供应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自购的作业车辆,其道路环卫作业质量达到业主的验收要求是最终目的。此要求符合《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3条“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履行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之规定,属于“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请你单位修改采购文件相应条款。
3.采购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之商务、技术、价格评审标准中评审内容“拟投入设备5分”不具有合理性。
理由:该项目为道路环卫作业服务,采购需求中已对环卫作业车辆的数量、规格型号进行约定与要求,此评审因素中的多功能抑尘车、新能源巡查汽车可以理解为道路环卫作业非必需,符合《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8条“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你单位修改采购文件相应条款。
上述理由,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2:评标办法上午评议拟投入设备、企业荣誉等条件涉嫌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我局认为:
采购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之商务、技术、价格评审标准中评审内容“企业荣誉5分”具有合理性。
理由:企业荣誉指企业获得的来自社会和公众的奖项与赞许,是品牌口碑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可测量的品牌口碑指标。采购文件中未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上述理由,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策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故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或宜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军区财政局

2025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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