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财政局关于对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采购纯电动清洗车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24 17:09|发布单位:当阳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采购纯电动清洗车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当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1.当阳市广家洲路9号 2.宜昌市大连路33号清华科技园1栋12楼1207室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1、2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1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1月20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1月26日予以受理。2月6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及被投诉人2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投诉事项2: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将所有技术参数都纳入评审范围,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 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不满足技术参数的扣分处理过于苛刻,增加了投标难度,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投诉事项3:将提供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制造商的技术白皮书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增加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投诉事项4:本项目18 吨纯电动低压清洗车招标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隐晦限定宇通牌底盘,排斥其他品牌,影响公平竞争。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2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阳市财政局
2025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