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财政局关于对2024年度安陆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情况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27 15:41|发布单位:安陆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2024年度安陆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情况
二、相关当事人
三、基本情况
为持续打造公平竞争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化依法采购的意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对2024年1月-2024年12月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从本地区2024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备案情况看,各单位政府采购法制意识逐步增强,采购行为逐步规范,对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工作的管理不断加强。但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存在不完整、不规范的现象,主要是未按照规定时间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问题。
二、问题通报
(一)2024年度我市未按照法定时间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及备案的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从检查情况看,采购人未按照法定时间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及备案的问题,涉及18个单位共30个项目(项目具体信息见附件),其中问题较多的单位有安陆市农业农村局、安陆市水利和湖泊局、安陆市烟店镇人民政府。
(二)2024年度我市未将合同副本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从检查情况看,采购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问题,涉及3个单位共5个项目(项目具体信息见附件),涉及单位有安陆市人民政府府城办事处、安陆市王义贞镇人民政府、安陆市农业农村局。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第七款“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第八款“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我局对相关采购单位作出整改意见: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及营商环境等有关规定,我局责令存在相关问题的单位进行整改(谈话提醒、通报批评等形式),并要求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25年3月25日前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如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数据移交。
(二)严肃政府采购工作责任。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的,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采购人要切实做到按法律法规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按程序要求办事,维护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推行政府采购专员管理。政府采购专员是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协调人、联络人、把关人和监督人。各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政府采购专员对项目经办人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和审核把关。确保政府采购专员发挥最大作用,推动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高效进行。
五、其他补充事宜
安陆市财政局
2025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