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州嘉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28 17:11|发布单位:鹤峰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恩施州嘉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鹤峰县中心医院委托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鹤峰县中心医院2022年度医疗设备采购项目(4个项目包)”实施采购,其中包一采购内容为“脊柱微创系统1套、糖尿病治疗仪1台、胰岛素泵2台、骨伤治疗仪2台”。该政府采购项目于2022年3月20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4月13日开标评标。期间,恩施州嘉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来斌通过张万江(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鹤峰片区业务经理)借用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资质、通过康西柱借用江西霖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资质,参与该项目(包一)投标。恩施州嘉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江西霖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报价)均由恩施州嘉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来斌制作。该项目于2022年4月18日公示中标结果,其中包一由恩施州嘉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2022年4月20日鹤峰县中心医院与恩施州嘉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鹤峰县中心医院设备购销合同》,采购金额为90.22万元。
三、处理依据
恩施州嘉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借用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江西霖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资质,制作该三家公司投标文件参与鹤峰县中心医院2022年度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包一)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七)项之规定。
四、处理结果
按照《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鹤峰县财政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恩施州嘉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511.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佰壹拾壹元整(即:采购金额902200元×5‰);二、禁止恩施州嘉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算)。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决定,恩施州嘉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鹤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鹤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处理日期
2025年02月25日
执法机关:鹤峰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