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财政局关于对2024年度汉川市水利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治理(第二期)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12 10:01|发布单位:汉川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2024年度汉川市水利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治理(第二期)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三亚田独喜旺科技白蚁防治站
地 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亚龙湾路新红村一巷吴永春自建房
被投诉人:汉川市水利和湖泊局
地 址: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湖大道长兴街6号
相关供应商1:罗田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罗田县凤山镇滨河路(天柱苑3号楼)
相关当事人:湖北泽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汉川市仙女山街道人民大道世纪新城C-9幢201-3室
三、基本情况
2025年1月8日,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2024年度汉川市水利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治理(第二期)项目(项目编号:HCS-202412-FS006;采购计划备案编号:420984-2024-01130)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我司质疑的事项避重就轻,答非所问,并没有正面答复我司的质疑。我司对此答复不满意。
投诉事项2:我司质疑成交供应商“罗田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属于为谋取中标提供虚假资料,虚假应标。代理机构否认了普查项目属于为防治项目提供设计这一事实,回复避重就轻,答非所问,明明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存在虚假承诺、虚假应标的情形却执意偏袒中标人,我司对此答复不满,投诉该条质疑答复。
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辩称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李芳属于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合法合规,我司对此质疑答复更加存疑,我司认为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存在暗箱操 作,私下联系,本项目的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不合法不合规,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形。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与调查取证,要求相关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经查证:
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3(罗田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5月10日中标汉川市水利和湖泊局政府采购项目:汉川市2024年度水利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危害普查和防治项目(项目编号:HCS-202404-FS029),2024年5-6月份组织实施并出具了《汉川市2024年水利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危害普查报告》。2024年8月汉川市水利和湖泊局依据被投诉人3(罗田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普查报告,编制完成了《汉川市2024年水利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治理(第二期)实施方案》。2024年12月5日汉川市水利和湖泊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湖北泽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该实施方案编制了《2024年度汉川市水利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治理(第二期)项目》招标文件开展了政府采购活动事宜,2024年12月27日被投诉人3(罗田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并中标。属于禁止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形,此项投诉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关于投诉事项2:审查投诉人对该事项递交投诉佐证资料时,无证据表明成交供应商罗田县克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应标行为。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本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此项投诉不成立。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阅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该项目评审专家抽取方式为随机抽取,通知方式为自动电话通知,无证据表明代理机构湖北泽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本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此项投诉不成立。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综上调查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3不成立,驳回投诉;
(三)责令采购人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汉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川市财政局
202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