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财政局关于对巴东县学校食堂米面油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5-03-17 00:00:00

巴东县财政局关于对巴东县学校食堂米面油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17 09:45发布单位:巴东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巴东县学校食堂米面油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秭归县多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秭归县茅坪镇建东大道151号三楼

被投诉人:巴东县教育局(采购人)

地  址:巴东县信陵镇神农小区巴东大道10号

相关当事人:巴东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

地  址:巴东县东瀼口镇乐乡社区物流园101号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受理:投诉人对巴东县学校食堂米面油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422823202401000387)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3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人诉称:1.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明确要求本项目采用整体优惠率填报,无需填写分项报价表”,而中标公告相关下载栏目附件所附01包、02包、03包、06包中标供应商的《分项报价表》均填写了分项单价,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据实响应,上述包号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应予以废标,但被公告为中标供应商。故代理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评审标准,构成了事实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2.投诉人认为其向代理机构咨询采购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如何填写,被告知单价、总价均应填写,其按照被告知的要求填写上述表格,未中标”。而中标公告相关下载栏目附件所附04包、05包中标供应商的《分项报价表》均未填写分项单价,不符合其咨询相关问题被代理机构告知的要求,上述包号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应予以废标,但被公告为中标供应商。故代理机构、采购人就同一采购项目向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构成了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3.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约定标的物名称为籼米一级、粳米一级、特精粉、挂面、菜籽油一级、花生油一级”。而中标公告相关下载栏目附件所附01包、02包、03包、04包、05包、06包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标的物名称为项目名称,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上述包号中标供应商的声明函不符合采购文件审查要求,应予以废标,但被公告为中标供应商。故代理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规定对所有供应商按照统一评审标准,在符合性审查阶段将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规定的供应商错误判定为合格供应商,构成了事实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4.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明确要求本项目采用整体优惠率填报,无需填写分项报价表”,而其在上传制作的投标文件时发现“项目交易系统内的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上的分项报价表中的单价是必须要填写的,否则就无法生成投标文件,出现项目交易系统内的数字化政府采购文件与代理机构生成的OFD版本采购文件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形”,导致供应商无法正确制作投标文件。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文件编制存在错误,导致供应商不能正确制作响应文件,构成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本项目应予废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对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机关查明: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问题。经函询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回复表示:本项目采用整体优惠率进行报价,采购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开标一览表”备注说明“本项目采用整体优惠率填报,无需填写分项报价表”,是为避免供应商在“分项报价表”中填写不同的单项报价,造成与整体优惠率不符而导致不必要的废标。同时,分项报价表是否填写不属于无效投标条款,只是备注说明,是为了进一步便利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经调阅采购文件,发现采购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开标一览表’备注中约定,本项目采用整体优惠率填报,无需填写分项报价表”。经审查01包、02包、03包、06包中标供应商的分项报价表,发现分别填报的每类货物的配送优惠率与开标一览表填报的整体优惠率一致。经审查采购文件约定的无效投标条款,发现分项报价表填写与否不是无效投标条款。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应予废标,没有事实依据。经审查评审过程资料,未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因分项报价表是否填写而被判定为无效投标的情形,未对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的利益产生影响。本机关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答复予以认可,认为不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问题。经调阅采购文件,发现采购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开标一览表’备注中约定,本项目采用整体优惠率填报,无需填写分项报价表”。经审查04包、05包中标供应商的分项报价表,发现未填写分项报价表的各项单价,而是用“/”代替。经审查采购文件约定的无效投标条款,发现分项报价表填写与否不是无效投标条款。投诉人认为04包、05包中标供应商的《分项报价表》均未填写分项单价,上述包号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应予以废标,没有事实依据。经审查评审过程资料,发现评审过程中不存在因分项报价表是否填写而被判定为无效投标的情形。因此,分项报价表事项实质上未对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的利益产生影响,也未对采购结果造成影响。本机关认为不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的问题。经函询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回复表示:根据项目实际,要求供应商能提供满足相关质量标准的货物。为保证食材新鲜、安全,需要供应商根据学校实际采购计划提供不同频次的配送,要求供应商具备良好的货源组织、仓储及配送等相关服务。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项目属性为服务,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上述分类内容在采购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均有明确表述,各潜在供应商下载到招标文件后,均可获得采购文件中的信息。同时,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标准统一,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经调阅采购文件,发现该项目不同包号的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包名称、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告知项目属性为服务,第三章采购清单明确告知潜在供应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授予了采购人可以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的权利,且采购文件约定项目属性为服务与该项目采购需求相匹配,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发现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清单和技术参数要求是对供应商在履行配送服务中,可能包含的相关配送货物名称和相应货物质量标准的约定,不是采购标的,该项目标的名称是对应不同包号的项目名称。经审查,中标公告相关下载栏目附件所附01包、02包、03包、04包、05包、06包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标的名称均为其获得中标资格包号对应的项目名称,符合采购文件资格审查的要求。本机关认为不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五、其他补充事宜

(四)关于投诉事项4的问题。经函询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其回复表示:采购文件中约定无需填报分项报价表,是出于担心潜在供应商在分项报价表中填报的各单项品目的分项报价与整体优惠率出现不一致,而出现无法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情形。并不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开标一览表’明确要求本项目采用整体优惠率填报,无需填写分项报价表”;电子交易系统中分项报价表中的单价不填写内容无法生成投标文件属实。根据投诉人的《质疑函》,投诉人在上传投标文件时已明知此事项,同时也顺利生成并上传了投标文件,投诉人诉称“导致供应商不能正确制作响应文件”没有事实依据。经审查采购文件约定的无效投标条款,发现分项报价表填写与否不是无效投标条款。经审查评审过程资料,发现评审过程中不存在因分项报价表是否填写而被判定为无效投标的情形,未对投诉人的利益产生影响,也未对采购结果造成影响。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综上,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五)处理决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不成立,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二)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东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东县财政局

2025年03月17日

  • 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巴财采投决〔2025〕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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