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财政局关于对荆州市荆州区中心城区环卫车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17 17:37|发布单位:荆州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荆州市荆州区中心城区环卫车辆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荆州市荆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湖北智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荆州市荆州区荆州中路80号,荆州市荆州区郢都路102号5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1、本项目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特征。2、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3、将荣誉(奖项)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无直接关联。4、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5、合同履行期限设置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历天内完成项目所需货物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直至交付采购人正常使用,这一规定不符合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6、将提供拟派团队成员职称或技师证书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要求提供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存在将社保证明材料同时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7、将图文说明、工艺图文说明作为证明材料和评审依据不合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94号令),本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专家评审意见、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1、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湖北智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部分类别车辆的技术参数进行了调整,大件杂物或零星垃圾收集车部分参数修改为:身尺寸(mm)≥5310*1780*1670、货箱尺寸(mm)≥1400*1500*460.采购人为了采购到优质的产品和售后服务,故在产品的技术要求上更为严格,修改后供应商可以满足三家及以上,佐证资料附后(附件一);2、评分标准已经细化,能够量化的已量化。由于该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需要将各个产品的技术参数一一列明,所以参数内容较多。如果非重要参数不设置为评审要素,潜在投标人可能会认为不需要响应,该项目技术参数指标不存在违法设置。佐证资料附后(附件二);3、)将荣誉(奖项)和业绩纳入本次项目的评分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责成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4、检测报告只是作为评审依据之一,产品说明书或宣传图册都可以作为评审依据。这三者中检测报告是最权威的,如果提供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技术参数性能才是不合理的,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5、各类车辆可从不同的供应商处采购,30日历天内能够完成,类似采购案例附后(附件五);6、本项目有提供培训人员和售后人员的需求,中职称或技师证书可以保证供应商的技术或者服务水平。提供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责成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7、此处的图文说明、工艺图文说明只是要求供应商对提供的设备性能进行说明,以证明能满足采购需求,是完全合理的,详情见附件七;8、被投诉人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后,除对以上内容进行核实回复外,还根据我局意见,组织行业内技术专家对采购内容及参数要求的所有条款进行了重新梳理,拟对部分技术参数进行修改,以确保既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又能采购到符合行业主流核磁参数标准的产品,确保采购行为公平公正。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2、4、5、7项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1、3、6项投诉成立,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设置技术参数时,存在不严谨、不科学的地方,我局责成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部分技术参数进行修改,发布更正公告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州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荆州区财政局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