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财政局关于对鄂城区教育局第三批护眼灯采购项目(原市直学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26 17:07|发布单位:鄂城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鄂城区教育局第三批护眼灯采购项目(原市直学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
地 址:浠水县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发展大道168号
被投诉人:1.鄂州市鄂城区教育局、2.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1.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15号、2.世纪阳光西门斜对面
相关供应商1:江苏博尔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宝应县西安丰镇水晶大道北侧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对鄂城区教育局第三批护眼灯采购项目(原市直学校)(项目编号JQXM-ZFCG-2024-011)提出质疑,因被投诉人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拒收《质疑书》,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1.应当告知未通过的原因或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不实,属于无效响应;
3.被投诉人没有在质疑答复期内根据投诉人质疑内容进行答复。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对投诉书、质疑函、被投诉人回复等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因疏于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导致工作失误,未能及时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或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情形。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限期改正,并将整改报告报至我局。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规范属实,应为供应商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准确造成的,并不影响中标供应商的实际中小企业的性质和资格认定,不属于无效响应,也不属于供应商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2不成立,维持中标结果不变,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被投诉人2拒收质疑书情况属实。投诉事项3成立,依据《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八)拒收法定期限内适格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的。”规定,给予被投诉人2记6分。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城区财政局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