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抑尘雾炮车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27 15:21|发布单位:松滋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抑尘雾炮车采购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被投诉人:1、松滋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2、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松滋市创业路与民主路交叉路口;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高成大道西段168号金融创新大厦1108室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抑尘雾炮车采购第二次”修改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于2025年2月21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5年2月2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松滋市财政局收到该项目举报信,松滋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3月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松滋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3月6日依法受理。
投诉人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一:本项目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特征,实质上以特定的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的范围,从而使得技术参数的指向直接对应于特定制造商的产品,这种做法导致了项目在公平性方面的严重缺失、极大地削弱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应有的公正性,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且满足技术参数的车型均“隐晦”指向宇通牌底盘,排斥其他品牌,影响公平竞争。
(二)投诉事项二:要求提供机器人焊接工艺文件、图片及车辆实验场实验图片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限制竞争并涉及商业秘密。
(三)投诉事项三:将电泳漆膜耐盐雾实验报告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四)投诉事项四: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这会对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支付时间的不确定、供应商在投标时难以准确评估项目的资金流和风险,进而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应明确付款时间点,以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付款方式冗长,两年后才能收齐货款,进一步延长了货款回收的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对中小企业构成财务负担,影响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率,加剧运营不确定性和经营风险。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尽管本项目现阶段处于暂停状态,但为了切实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我司特致函贵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恳请贵局在收到本司投诉书后,要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相关投诉事项得以妥善解决之前,不得擅自继续推进采购活动。望贵局秉持专业、严谨的态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审慎、公正地处理本次投诉,确保整个采购过程符合法定程序,经得起任何审查。
2. 请贵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依法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
3.请贵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4.针对上述投诉事项,请贵局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逐项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内容(包括重新审视并修改具有倾向性、指向性和限制性的技术参数,确保有三个以上品牌可有效竞争;删除将机器人焊接的工艺文件、图片及车辆实验场实验图片、电泳漆膜耐盐雾实验报告作为评审依据的不合理内容,重新审查并修改偏向特定品牌的技术实力评审标准;明确付款方式中的支付时间点并缩短货款支付期限,以保障合同双方权益)。同时,也希望贵单位能够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和监管,保障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5.在投诉、复议、诉讼期间,暂停政府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收到举报信后,于2月21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了《关于政府采购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该项目暂停采购活动。收到投诉书后,于3月10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书面说明,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我局对举报事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竞争性磋商文件等资料一并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二、三、四,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滋市财政局
2025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