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2025年免费赠送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5-03-28 00:00:00

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2025年免费赠送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28 14:42发布单位:蕲春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2025年免费赠送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省顺心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东湖区上水路25号

被投诉人: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199号

三、基本情况

2025年2月18日,2025年免费赠送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项目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5年2月20日,江西省顺心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对项目(项目编号:DSB-(2025)-001)提出质疑。河南德圣宝工程造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了质疑回复。江西省顺心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如下:1.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蕲春县境内有固定场所,变相设置了供应商所在地,排挤外地供应商;2.当前的类似业绩评审方法无法真实体现供应商的履约能力;3.工作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总体服务方案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二)调查过程和事实
蕲春县财政局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受理投诉,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蕲春县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1、针对投诉事项1:经查,采购文件中关于要求供应商在蕲春县境内有固定场所的规定属于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故投诉事项1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2:经查,采购文件中类似业绩评审因素设置合法合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3、针对投诉事项3:经查,采购文件工作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总体服务方案的评审因素设置已细化和量化。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决定: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2025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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