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蕲春县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代理村级财务记账项目(一标段)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5-04-08 00:00:00

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蕲春县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代理村级财务记账项目(一标段)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08 09:25发布单位:蕲春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蕲春县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代理村级财务记账项目(一标段)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福商会计有限公司

地  址:蕲春县枫树林社区高塆路86号

被投诉人:湖北中家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湖北黄梅县迎宾大道两侧(742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华仁致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襄阳市高新区长虹路9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福商会计有限公司参加了蕲春县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代理村级记账项目(一标段)。2025年2月5日该项目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2025年2月26日在蕲春县公共资源交中心中由本项目代理公司湖北嘉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了评审,并于2025年2月27日发布了中标公告。投诉人于2025年2月28日针对中标结果向代理人提出了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5年3月10日向蕲春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1、针对湖北中家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投诉:
(1)对该公司所提交的投标中的“项目负责人年龄在55周岁以内,项目成员需完成当年会计人员再教育”的材料真实性;
(2)对该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材料真实性。
2、针对华仁致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投诉:
(1)低于成本竞标报价;
(2)对该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材料真实性。
蕲春县财政局依法受理投诉,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蕲春县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查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投资料和评委评审资料,组织了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了审查。
1、针对湖北中家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投诉,经审查,湖北中家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投标文件无法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中实质性要求,投诉成立。
2、针对华仁致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投诉,经审查,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了详细的报价,提供了招标文件要求所需的材料,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2025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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