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蕲春县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代理村级财务记账项目(二标段)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08 09:25|发布单位:蕲春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蕲春县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代理村级财务记账项目(二标段)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蕲春县利盛源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
被投诉人:湖北嘉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56号
相关当事人:中山市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38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 110号鹏程惠园 3-2-A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蕲春县利盛源会计代理有限公司参加了蕲春县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代理村级记账项目(二标段)。2025年2月5日该项目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2025年2月26日在蕲春县公共资源交中心中由本项目代理公司湖北嘉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了评审,并于2025年2月27日发布了中标公告。投诉人于2025年2月28日针对中标结果向代理公司提出了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5年3月11日向蕲春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1、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涉及相关供应商人员及经历的真实性;
2、投诉事项2:相关供应商人员履约的虚假性;
3、投诉事项3:得分情况。
四、调查过程和事实
蕲春县财政局依法受理投诉,向被投诉人发出了《蕲春县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查阅了该项目的招投标资料和评委评审资料,组织了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了审查。
1、针对投诉事项1、2:经审查,中山市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湖北正大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该投诉事项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招标文件所需的材料,故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3:经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分值汇总无误,故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3、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们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经查,中山市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投标文件无法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中实质性要求。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决定:
(1)取消中山市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本项目二标段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2)采购人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