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财政局关于对监利市环卫设施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第一批设施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15 17:26|发布单位:监利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监利市环卫设施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第一批设施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监利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 址:监利市容城镇茶庵大道35号
三、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加监利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湖北乾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监利市环卫设施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第一批设施采购》(采购项目编号:421023202403000153)(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交货期承诺保证措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产品质量保证措施”评审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投诉事项2:检验报告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合同履行期限设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不合理,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明显倾向于已经预先储备好所需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设定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投诉事项4:要求提供过多图片讲解和工厂工艺实图等佐证资料不合理,极易引发操作问题、泄漏商业机密及增加成本;同时“提供工厂工艺实图及视频等佐证资料”要求不合理,考虑到本项目的开标方式为供应商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远程参与,凸显了该要求的实际操作难度与不合理性。
(三)投诉请求
1.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
2.要求本机关履行相关职责。
3.针对上述投诉事项,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逐项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内容。
4.在投诉、复议、诉讼期间,暂停政府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第1项成立,投诉事项第2、3、4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人要求暂停采购项目的诉求,收到投诉后本机关向采购人发出《监利市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要求其暂停合同,采购人因要满足春节期间垃圾转运需求已经于2025年1月8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针对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问题以及未及时暂停合同的问题,本机关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其他补充事宜
监利市财政局
202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