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财政局关于对来凤县学校护眼灯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5-04-28 00:00:00

来凤县财政局关于对来凤县学校护眼灯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28 18:06发布单位:来凤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来凤县学校护眼灯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

地  址:浠水县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发展大道168号

被投诉人:1.来凤县教育局 2.湖北正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1.来凤县金盆山路1巷 2.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金子寨小区2栋1单元17楼02室

相关供应商1:湖北景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赤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众创空间园区20号厂房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因对来凤县学校护眼灯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事项1:未响应和符合资格审查的要求和条件;投诉事项2: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投诉事项3: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投诉事项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投诉事项5: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不实,属于无效响应,应取消中标资格。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5:经本机关查证,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来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凤县财政局

2025年04月28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